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2027號
TCDM,100,訴,2027,2012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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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27號
聲 請 人 陳洪香滿
即告訴人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扣押之新臺幣柒萬肆仟元,准予發還陳洪香滿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027 號被告林羽婕、田 子嬅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警查扣之新臺幣74,000元,係其遭 詐騙而交付之金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規定,聲 請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317 條 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027 號被告林羽 婕、田子嬅偽造文書等案件所查扣之74,000元,確為聲請人 於民國100年5月25日遭被告林羽婕與包括少年宋○軒等共犯 詐騙而交付之部分款項,此據證人少年宋○軒於本院100 年 度訴字第2027號案件中證述明確(見卷宗第119 頁背面)。 且該扣押物亦未經本院於100年度訴字第2027 號判決中諭知 沒收,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該74,000元為有 理由,爰准予發還。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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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