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1159號
TCDM,100,訴,1159,201202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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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淑娟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被   告 伍權峯
指定辯護人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江俞宣
指定辯護人 李國源律師
被   告 尤壹民
指定辯護人 王銘助律師
被   告 江宜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被   告 梁雅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被   告 施柏存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被   告 陳俊杰
指定辯護人 王銘助律師
被   告 丁炳志
      黃庭國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國泰律師
被   告 廖韋智
      陳君福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
2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張右人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張 右人律師」,業於民國100年11月9日本案辯論終結前解除委 任,有刑事呈報解除委任狀附卷可稽,原判決贅載,但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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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