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7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安裕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
第16827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安裕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玖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安裕前於民國97年間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228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 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98年度上易字第150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9年12月15日 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其因以經營房地產 買賣、民間貸款及法拍屋買賣為業,為瞭解其債務人即如附 表一「被冒用名義人欄」所示賴興順等人之所得、財產資料 ,以利索討債務,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 基於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變造國民身分證(下稱身分證) 影本後持以行使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林安裕 提供其所持有上開債務人之舊式身分證影本並以新臺幣(下 同)2,500元代價委由該成年男子變造完成如附表一「被冒 用名義人欄」所示賴興順等人之身分證影本,並以每顆印章 50元之代價推由該成年男子利用不知情之刻印人員偽刻扣案 如附表三所示之印章各1顆及未扣案之「楊貴芳」印章1顆總 計44顆,林安裕取得上開變造之身分證影本及偽造刻之印章 後,即趁100年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 查詢個人所得及財產資料之便,各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分別 前往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下稱民權稽徵所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下稱大智稽徵所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下稱臺中分局), 申請如附表一「被冒用名義人欄」所示各該被冒用名義人之 財產及所得資料,其申請方式為:林安裕在如附表一所示之 「代理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清單」委託書或多筆 委託書上,蓋用上開偽刻印章而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印文, 以此方式偽造表彰係如附表一「被冒用名義人欄」所示各該 被冒用名義人本人委託授權林安裕申請查調所得及財產資料 之意之私文書,再連同已蓋用上開偽刻印章而偽造如附表二
所示印文之如附表二所示變造之身分證影本,一併持交予上 述各該稅捐機關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誤 以為林安裕確係受委託之人而交付如附表一「被冒用名義人 欄」所示賴興順等人之99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財產及所得資料(申請時間、地點、 被冒用名義人及偽造之文書均詳如附表一所示),足以生損 害於附表一「被冒用名義人欄」所示之賴興順等人、戶政機 關對於國民身分證管理及稅捐機關對於財產及所得資料核發 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時、偵查中及本院 行訊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民權稽徵所人員方麗娜、證人即大智稽徵所人員蔡 麗娟、證人即被害人黃子芸、翁長松、蔡靜誼、張蘇英桂 、邱創園、蔡景寬、林天祿、楊貴芳、何俊勳、佘家昇、 劉依蓮、潘俊明、張友誠、曾慶昌、黃國忠於法務部調查 局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時及證人即被害人張蘇英桂於偵查中 之證述。
(三)如附表一「書證及卷頁出處」欄及如附表三、四所示之書 證、物證。
三、按國民身分證係由主管機關核發作為本國人士身分證明之用 ,屬於品行能力相類之證書,固係刑法第212條之特種文書 ,然戶籍法業於97年5月28日增訂公布第75條第1、2項為: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 證者,亦同。」,並自97年5月30日生效施行,戶籍法第75 條業於97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5月30日生效施行, 該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 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該條規定係針 對國民身分證之偽造、變造犯行予以明文規定,相較於刑法 第212條係針對所有一般特種文書之偽造、變造犯行之處罰 規定,戶籍法之規定應屬於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之原則,應優先適用戶籍法之規定。次按,影本與原本可有 相同之效果,如將原本予以影印後,將影本之部分內容竄改 ,重加影印,其與無制作權人將其原本竄改,作另一表示其 意思者無異,應成立變造文書罪(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38 85號判例參照)。文書之影印本或複印本,與抄寫或打字者 不同,實係原本內容之重複顯現,且其形式、外觀,即一筆
一劃,亦毫無差異,於吾人社會生活上自可取代原本,被認 為具有與原本相同之社會機能與信用性(憑信性),故在一 般情形下皆可適用,而視其為原本制作人直接表示意思之內 容,成為原本制作人所作成之文書,自非不得為偽造文書罪 之客體,故若將原本予以影(複)印後,將原本之部分內容 竄改,重加影印,其與無制作權人將原本竄改,作另一表示 意思者無異;即原本之部分內容,以掩蓋、粘貼、重疊或其 他不正當方法制成影(複)本,使其內容與原本顯有差異者 ,亦與無制作權人將原本竄改,作另一表示意思者相同,難 謂無變造文書之犯行(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7543號判決 意旨參照)。核被告如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所為,均係犯戶 籍法第75條第2項、第1項之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及刑法第 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與該成年男子共同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上開印 章,為間接正犯。被告偽造印章、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私 文書之部分行為;變造國民身分證、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 ,變造、偽造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係為達取得如附表一「被冒用名義人欄 」所示賴興順等人財產及所得資料之目的,而為行使變造國 民身分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則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 示各次犯行,應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戶籍法第75條第2項 、第1項之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 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雖未敘明被告在如附表二所示身分證影本上,蓋用上開偽造 印章而偽造印文之犯行,然此部分為起訴書已敘及被告偽造 委託書行為之一部分,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公訴人當庭補 充,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9次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前 於97年間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 度易字第228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505號判 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9年12月15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等 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5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應均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便宜行事,未 經如附表一「被冒用名義人欄」所示賴興順等人之同意,竟 變造該等被冒用名義人之身分證影本並偽造上開委託書持以 行使,行為實非可取,惟念及係為瞭解該等被冒用名義人之
財產及所得資料以催討債務,而為本件犯行,非出於損害該 等被冒用名義人利益之動機為之,犯罪惡性程度及所生危害 尚非嚴重,且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意,兼衡其犯罪手段平 和、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被告調查 筆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偽造印章43顆及未扣案 之偽造「楊貴芳」印章1顆總計44顆及如附表二「偽造印文 及數量」欄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 各於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至於 被告所偽造、變造如附表二「文件名稱」欄所示之委託書、 身分證影本,非屬違禁物,復已由被告交予上述稅捐機關承 辦人員而行使之,非屬被告所有之物,即無從宣告沒收。扣 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 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爰各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第3款規定於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各罪之主文項下,宣 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與本案犯罪無直接關聯 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戶 籍法第75條第2項、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16條 、第210條、第219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本案係依被告具體求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 訟法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公訴人如不服 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 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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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申請日期 │ 申請地點 │被冒用名義人│偽造之文書│書證及卷頁出處 │應處之罪名及宣告刑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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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年5月6日 │財政部臺灣省│①賴興順 │「代理查詢│財政部臺灣省中區│林安裕共同犯行使偽造│
│ │ │中區國稅局民│②曾金絲 │課稅年度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權稽徵所 │③林來發 │得及扣除額│查詢99年度所得及│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資料清單」│扣除額資料申請書│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委託書 │、委託書、左揭被│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
│ │ │ │ │ │冒用名義人之身分│1「偽造印文及數量」 │
│ │ │ │ │ │證正反面影本(見│欄所示之印文、如附表│
│ │ │ │ │ │100年度他字第365│三編號①至編號④所示│
│ │ │ │ │ │3號偵查卷第10頁 │之印章及如附表四所示│
│ │ │ │ │ │至第13頁反面) │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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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年5月10日│財政部臺灣省│①吳俊賢 │「代理查詢│財政部臺灣省中區│林安裕共同犯行使偽造│
│ │ │中區國稅局民│②蔡景寬 │課稅年度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權稽徵所 │③張基萬 │得及扣除額│查詢99年度所得及│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④黃煒權 │資料清單」│扣除額資料申請書│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⑤潘俊明 │委託書 │、委託書、左揭被│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
│ │ │ │⑥黃國忠 │ │冒用名義人之身分│2「偽造印文及數量」 │
│ │ │ │⑦黃子芸 │ │證正反面影本(見│欄所示之印文、如附表│
│ │ │ │⑧郭美君 │ │100年度他字第365│三編號⑤至編號⑯所示│
│ │ │ │⑨曾慶昌 │ │3號偵查卷第15頁 │之印章及如附表四所示│
│ │ │ │⑩林嘉誠 │ │至第25頁反面) │之物均沒收。 │
│ │ │ │⑪邱奕約 │ │ │ │
│ │ │ │⑫邱創園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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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0年5月11日│財政部臺灣省│①尤淑美 │「代理查詢│財政部臺灣省中區│林安裕共同犯行使偽造│
│ │ │中區國稅局民│②張民安 │課稅年度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權稽徵所 │③林學義 │得及扣除額│查詢99年度所得及│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④林天祿 │資料清單」│扣除額資料申請書│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⑤張友誠 │委託書 │、委託書、左揭被│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
│ │ │ │⑥何俊勳 │ │冒用名義人之身分│3「偽造印文及數量」 │
│ │ │ │⑦賴昌源 │ │證正反面影本(見│欄所示之印文、如附表│
│ │ │ │⑧佘家昇 │ │100年度他字第365│三編號⑰至編號㉕、編│
│ │ │ │⑨鄭金祿 │ │3號偵查卷第27頁 │號㊸所示之印章及如附│
│ │ │ │⑩張蘇英桂 │ │至第37頁) │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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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0年5月12日│財政部臺灣省│①楊左藤 │「代理查詢│財政部臺灣省中區│林安裕共同犯行使偽造│
│ │ │中區國稅局民│②莊聖賢 │課稅年度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權稽徵所 │③翁長松 │得及扣除額│查詢99年度所得及│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④陳秀暖 │資料清單」│扣除額資料申請書│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⑤余美槿 │委託書 │、委託書、左揭被│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
│ │ │ │⑥李顯輝 │ │冒用名義人之身分│4「偽造印文及數量」 │
│ │ │ │⑦范任鈞 │ │證正反面影本(見│欄所示之印文、如附表│
│ │ │ │⑧吳兆龍 │ │100年度他字第365│三編號㉖至編號㉝所示│
│ │ │ │ │ │3號偵查卷第39頁 │之印章及如附表四所示│
│ │ │ │ │ │至第46頁反面) │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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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0年5月13日│財政部臺灣省│①郭美君 │多筆委託書│申請書、多筆委託│林安裕共同犯行使偽造│
│ │ │中區國稅局民│②何俊勳 │ │書、左揭被冒用名│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權稽徵所 │③蔡景寬 │ │義人之身分證正反│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④張蘇英桂 │ │面影本(見100年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⑤賴昌源 │ │度他字第3272號偵│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
│ │ │ │ │ │查卷第31頁及反面│5「偽造印文及數量」 │
│ │ │ │ │ │、第13頁至第17頁│欄所示之印文、如附表│
│ │ │ │ │ │) │三編號⑥、編號⑫、編│
│ │ │ │ │ │ │號㉒、編號㉓、編號㊸│
│ │ │ │ │ │ │所示之印章及如附表四│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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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0年5月13日│財政部臺灣省│①林天祿 │多筆委託書│申請書、多筆委託│林安裕共同犯行使偽造│
│ │ │中區國稅局大│②黃發能 │ │書、左揭被冒用名│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智稽徵所 │③佘家昇 │ │義人之身分證正反│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④余美槿 │ │面影本(見法務部│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⑤陳秀暖 │ │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
│ │ │ │⑥蔡靜誼 │ │處調查卷第154頁 │6「偽造印文及數量」 │
│ │ │ │ │ │至第159頁;100年│欄所示之印文、如附表│
│ │ │ │ │ │度他字第3653號偵│三編號⑱、編號㉔、編│
│ │ │ │ │ │查卷第48頁至第49│號㉙、編號㉚、編號㉞│
│ │ │ │ │ │頁) │、編號㉟所示之印章及│
│ │ │ │ │ │ │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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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0年5月13日│財政部臺灣省│①黃子芸 │多筆委託書│申請書、多筆委託│林安裕共同犯行使偽造│
│ │ │中區國稅局臺│②張民安 │ │書、左揭被冒用名│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中分局 │③翁長松 │ │義人之身分證正反│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④李佳益 │ │面影本(見100年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⑤吳俊賢 │ │度他字第3653號偵│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
│ │ │ │⑥吳易韓 │ │查卷第54頁至第56│7「偽造印文及數量」 │
│ │ │ │⑦楊左藤 │ │頁反面) │欄所示之印文、如附表│
│ │ │ │ │ │ │三編號⑤、編號⑪、編│
│ │ │ │ │ │ │號⑳、編號㉖、編號㉘│
│ │ │ │ │ │ │、編號㊱、編號㊲所示│
│ │ │ │ │ │ │之印章及如附表四所示│
│ │ │ │ │ │ │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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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0年5月16日│財政部臺灣省│①趙鐘賢 │多筆委託書│申請書、多筆委託│林安裕共同犯行使偽造│
│ │ │中區國稅局大│②陳家溱 │ │書、左揭被冒用名│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智稽徵所 │③楊振芳 │ │義人之身分證正反│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④尤淑美 │ │面影本(見法務部│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⑤邱奕約 │ │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
│ │ │ │⑥邱創園 │ │處調查卷第160頁 │8「偽造印文及數量」 │
│ │ │ │⑦鄭金祿 │ │至第167頁;100年│欄所示之印文、如附表│
│ │ │ │⑧張友誠 │ │見100年度他字第3│三編號⑮至編號⑰、編│
│ │ │ │ │ │653號偵查卷第51 │號㉑、編號㉕、編號㊳│
│ │ │ │ │ │頁至第52頁反面)│至編號㊵所示之印章及│
│ │ │ │ │ │ │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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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0年5月18日│財政部臺灣省│①劉依蓮 │多筆委託書│申請書、多筆委託│林安裕共同犯行使偽造│
│ │ │中區國稅局大│②張司宏 │ │書、左揭被冒用名│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 │智稽徵所 │③潘俊明 │ │義人之身分證正反│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④李顯輝 │ │面影本(見法務部│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⑤吳兆龍 │ │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
│ │ │ │⑥范任鈞 │ │處調查卷第168頁 │9「偽造印文及數量」 │
│ │ │ │⑦林學義 │ │至第181頁;見100│欄所示之印文、如附表│
│ │ │ │⑧張基萬 │ │年度他字第3272號│三編號⑦至編號⑩、編│
│ │ │ │⑨曾慶昌 │ │偵查卷第21頁至第│號⑬、編號⑭、編號⑲│
│ │ │ │⑩黃國忠 │ │27頁) │、編號㉗、編號㉛至編│
│ │ │ │⑪黃煒權 │ │ │號㉝、編號㊶、編號㊷│
│ │ │ │⑫林嘉誠 │ │ │所示之印章、未扣案之│
│ │ │ │⑬莊聖賢 │ │ │「楊貴芳」偽造印章壹│
│ │ │ │⑭楊貴芳 │ │ │顆及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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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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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文件名稱 │ 偽造印文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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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年5月6日「代理查詢課稅年 │①「賴興順」印文1枚 │
│ │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清單」委託│②「曾金絲」印文2枚 │
│ │書 │③「林來發」印文2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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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年5月10日「代理查詢課稅年│①「吳俊賢」印文1枚 │
│ │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清單」委託│②「蔡景寬」印文1枚 │
│ │書 │③「張基萬」印文1枚 │
│ │ │④「黃煒權」印文1枚 │
│ │ │⑤「潘俊明」印文1枚 │
│ │ │⑥「黃國忠」印文1枚 │
│ │ │⑦「黃子芸」印文1枚 │
│ ├──────────────┼───────────┤
│ │「吳俊賢」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吳俊賢」印文1枚 │
│ ├──────────────┼───────────┤
│ │「蔡景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蔡景寬」印文1枚 │
│ ├──────────────┼───────────┤
│ │「張基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張基萬」印文1枚 │
│ ├──────────────┼───────────┤
│ │「黃煒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黃煒權」印文1枚 │
│ ├──────────────┼───────────┤
│ │「潘俊明」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潘俊明」印文1枚 │
│ ├──────────────┼───────────┤
│ │「黃國忠」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黃國忠」印文1枚 │
│ ├──────────────┼───────────┤
│ │「黃子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黃子芸」印文1枚 │
│ ├──────────────┼───────────┤
│ │100年5月(日期未填)「代理查│①「郭美君」印文1枚 │
│ │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清│②「曾慶昌」印文1枚 │
│ │單」委託書 │③「林嘉誠」印文1枚 │
│ │ │④「邱奕約」印文1枚 │
│ │ │⑤「邱創園」印文1枚 │
│ ├──────────────┼───────────┤
│ │「郭美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郭美君」印文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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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慶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曾慶昌」印文1枚 │
│ ├──────────────┼───────────┤
│ │「林嘉誠」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林嘉誠」印文1枚 │
│ ├──────────────┼───────────┤
│ │「邱奕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邱奕約」印文1枚 │
│ ├──────────────┼───────────┤
│ │「邱創園」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邱創園」印文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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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0年5月10日「代理查詢課稅年│①「張友誠」印文1枚 │
│ │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清單」委託│②「林天祿」印文1枚 │
│ │書 │③「林學義」印文1枚 │
│ │ │④「張民安」印文1枚 │
│ │ │⑤「尤淑美」印文1枚 │
│ ├──────────────┼───────────┤
│ │「張友誠」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張友誠」印文1枚 │
│ ├──────────────┼───────────┤
│ │「林天祿」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林天祿」印文1枚 │
│ ├──────────────┼───────────┤
│ │「林學義」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林學義」印文1枚 │
│ ├──────────────┼───────────┤
│ │「張民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張民安」印文1枚 │
│ ├──────────────┼───────────┤
│ │「尤淑美」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尤淑美」印文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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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年5月10日(按:實際申請日│①「何俊勳」印文1枚 │
│ │應為5月11日)「代理查詢課稅 │②「賴昌源」印文1枚 │
│ │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清單」委│③「佘家昇」印文1枚 │
│ │託書 │④「鄭金祿」印文1枚 │
│ │ │⑤「張蘇英桂」印文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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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俊勳」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何俊勳」印文1枚 │
│ ├──────────────┼───────────┤
│ │「賴昌源」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賴昌源」印文1枚 │
│ ├──────────────┼───────────┤
│ │「佘家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佘家昇」印文1枚 │
│ ├──────────────┼───────────┤
│ │「鄭金祿」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鄭金祿」印文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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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蘇英桂」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蘇英桂」印文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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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0年5月(日期未填)「代理查│①「楊左藤」印文1枚 │
│ │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清│②「莊聖賢」印文1枚 │
│ │單」委託書 │③「翁長松」印文1枚 │
│ │ │④「陳秀暖」印文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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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左藤」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楊左藤」印文1枚 │
│ ├──────────────┼───────────┤
│ │「莊聖賢」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莊聖賢」印文1枚 │
│ ├──────────────┼───────────┤
│ │「翁長松」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翁長松」印文1枚 │
│ ├──────────────┼───────────┤
│ │「陳秀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陳秀暖」印文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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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年5月(日期未填)「代理查│①「余美槿」印文1枚 │
│ │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清│②「李顯輝」印文1枚 │
│ │單」委託書 │③「范任鈞」印文1枚 │
│ │ │④「吳兆龍」印文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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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美槿」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余美槿」印文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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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顯輝」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李顯輝」印文1枚 │
│ ├──────────────┼───────────┤
│ │「范任鈞」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范任鈞」印文1枚 │
│ ├──────────────┼───────────┤
│ │「吳兆龍」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吳兆龍」印文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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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多筆委託書(未填日期) │①「郭美君」印文1枚 │
│ │ │②「何俊勳」印文1枚 │
│ │ │③「蔡景寬」印文1枚 │
│ │ │④「張蘇英桂」印文1枚 │
│ │ │⑤「賴昌源」印文1枚 │
│ ├──────────────┼───────────┤
│ │「郭美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郭美君」印文1枚 │
│ ├──────────────┼───────────┤
│ │「何俊勳」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何俊勳」印文1枚 │
│ ├──────────────┼───────────┤
│ │「蔡景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蔡景寬」印文1枚 │
│ ├──────────────┼───────────┤
│ │「張蘇英桂」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張蘇英桂」印文1枚 │
│ ├──────────────┼───────────┤
│ │「賴昌源」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賴昌源」印文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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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0年5月13日多筆委託書 │①「林天祿」印文1枚 │
│ │ │②「黃發能」印文1枚 │
│ │ │③「佘家昇」印文1枚 │
│ │ │④「余美槿」印文1枚 │
│ │ │⑤「陳秀暖」印文2枚 │
│ │ │⑥「蔡靜誼」印文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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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天祿」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林天祿」印文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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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發能」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黃發能」印文1枚 │
│ ├──────────────┼───────────┤
│ │「佘家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佘家昇」印文1枚 │
│ ├──────────────┼───────────┤
│ │「余美槿」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余美槿」印文1枚 │
│ ├──────────────┼───────────┤
│ │「陳秀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陳秀暖」印文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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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靜誼」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蔡靜誼」印文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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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0年5月13日多筆委託書 │①「黃子芸」印文1枚 │
│ │ │②「張民安」印文1枚 │
│ │ │③「翁長松」印文1枚 │
│ │ │④「李佳益」印文1枚 │
│ │ │⑤「吳俊賢」印文1枚 │
│ │ │⑥「吳易韓」印文1枚 │
│ │ │⑦「楊左藤」印文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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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子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黃子芸」印文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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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民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張民安」印文1枚 │
│ ├──────────────┼───────────┤
│ │「翁長松」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翁長松」印文1枚 │
│ ├──────────────┼───────────┤
│ │「李佳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李佳益」印文1枚 │
│ ├──────────────┼───────────┤
│ │「吳俊賢」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吳俊賢」印文1枚 │
│ ├──────────────┼───────────┤
│ │「吳易韓」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吳易韓」印文1枚 │
│ ├──────────────┼───────────┤
│ │「楊左藤」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楊左藤」印文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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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0年5月16日多筆委託書 │①「趙鐘賢」印文1枚 │
│ │ │②「陳家溱」印文1枚 │
│ │ │③「楊振芳」印文1枚 │
│ │ │④「尤淑美」印文1枚 │
│ │ │⑤「邱奕約」印文1枚 │
│ │ │⑥「邱創園」印文1枚 │
│ │ │⑦「鄭金祿」印文1枚 │
│ │ │⑧「張友誠」印文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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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鐘賢」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趙鐘賢」印文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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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家溱」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陳家溱」印文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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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振芳」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楊振芳」印文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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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尤淑美」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尤淑美」印文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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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奕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邱奕約」印文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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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創園」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邱創園」印文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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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金祿」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鄭金祿」印文2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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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友誠」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張友誠」印文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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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0年5月多筆委託書(日期未填│①「劉依蓮」印文1枚 │
│ │) │②「張司宏」印文1枚 │
│ │ │③「潘俊明」印文1枚 │
│ │ │④「李顯輝」印文1枚 │
│ │ │⑤「吳兆龍」印文1枚 │
│ │ │⑥「范任鈞」印文1枚 │
│ │ │⑦「林學義」印文1枚 │
│ │ │⑧「張基萬」印文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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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年5月多筆委託書(日期未填│①「曾慶昌」印文1枚 │
│ │) │②「黃國忠」印文1枚 │
│ │ │③「黃煒權」印文1枚 │
│ │ │④「林嘉誠」印文1枚 │
│ │ │⑤「莊聖賢」印文1枚 │
│ │ │⑥「楊貴芳」印文2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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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依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劉依蓮」印文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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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司宏」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張司宏」印文1枚 │
│ ├──────────────┼───────────┤
│ │「潘俊明」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潘俊明」印文1枚 │
│ ├──────────────┼───────────┤
│ │「李顯輝」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李顯輝」印文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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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兆龍」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吳兆龍」印文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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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任鈞」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范任鈞」印文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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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學義」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林學義」印文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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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基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張基萬」印文1枚 │
│ ├──────────────┼───────────┤
│ │「曾慶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曾慶昌」印文1枚 │
│ ├──────────────┼───────────┤
│ │「黃國忠」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黃國忠」印文1枚 │
│ ├──────────────┼───────────┤
│ │「黃煒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黃煒權」印文1枚 │
│ ├──────────────┼───────────┤
│ │「林嘉誠」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林嘉誠」印文1枚 │
│ ├──────────────┼───────────┤
│ │「莊聖賢」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莊聖賢」印文1枚 │
│ ├──────────────┼───────────┤
│ │「楊貴芳」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楊貴芳」印文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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