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3697號
TCDM,100,易,3697,2012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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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36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喻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姜喻菁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姜喻菁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一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一0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文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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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