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89號
PHDM,100,易,89,20120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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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双學
被   告 陳王阿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双學陳王阿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 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 訴人、被告二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孫健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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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