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嘉滿
被 告 楊善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嘉滿、楊善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 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 事訟訴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 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