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上 訴 人 林福榮
林禾
林源照
林震雄
林蔚文
林少凡
林信平
林坤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漢中等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386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㈠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表明上訴聲明(詳後),惟依其上
訴狀所載意旨,推定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則上訴
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347,08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05,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補繳405,420元。
㈡又上訴人於上訴狀內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參
照),應予補正。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