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36號
TYDV,99,建,36,20120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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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建佑即日崴工程行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浩瀚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1月3 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 年12月8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0 年12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 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可參,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莊佩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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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浩瀚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