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377號
TYDV,98,訴,377,201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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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77號
原   告 徐陳寶貴
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律師
      陽文瑜律師
      李承訓律師
上 一 人 許姿萍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忠成
被   告 徐明煌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明誌
被   告 徐金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
      徐陳寶蓮
被   告 徐錦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周素貞
被   告 徐清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志長
被   告 徐萬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秀婉
被   告 徐燕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燕龍
被   告 徐簡却
      徐財鈴
      徐漢標
      徐金萬
      徐深淵
      徐深波
      徐深銘
      徐宏滄
      徐信助
      徐淑敏
      徐政勝
      徐政權
      徐政中
      徐清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3 月16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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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