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77號原 告 徐陳寶貴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律師 陽文瑜律師 李承訓律師上 一 人 許姿萍律師複 代理人 黃忠成被 告 徐明煌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複 代理人 李明誌被 告 徐金福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 徐陳寶蓮被 告 徐錦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徐周素貞被 告 徐清雲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徐志長被 告 徐萬金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秀婉被 告 徐燕輝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徐燕龍被 告 徐簡却 徐財鈴 徐漢標 徐金萬 徐深淵 徐深波 徐深銘 徐宏滄 徐信助 徐淑敏 徐政勝 徐政權 徐政中 徐清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3 月16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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