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48號
TYDV,101,除,48,2012022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大統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2 月1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57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73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勗裕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新明分行 │100年8月15日 │136,500元 │GV0二七九二六│ │
│1 │吳秉芳 │ │ │ │九 │ │
└─┴─────────┴─────────┴───────────┴────────┴────────┴──┘

1/1頁


參考資料
大統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勗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