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炬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政
訴訟代理人 李素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2 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9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93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之1 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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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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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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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尚億達鋁業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楊梅分│100年3月10日 │65,991元 │AA五0九四四四│ │
│1 │公司 魏麗華 │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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