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1年度,15號
TYDV,101,消債更,15,2012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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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柯百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附表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二、陳報自成立債務協商之後,聲請人履行之期間自何時起 至何時止?並提出當時協商之相關資料。
三、提出聲請前1 年(民國100 年2 月迄今最新)每月薪資 單或者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
四、聲請人薪資被債權人強制執行扣薪之期間自何時開始? 被扣薪之數額是否為每月薪資3 分之1 ?
五、陳報聲請人個人及被扶養人目前是否有投保任何其他商 業保險、購買股票、基金或相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如 有,請一併檢具相關證明,並註明購買時間、公司、項 目、金額、保單號碼,且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 額(如:保險契約書)。如無,亦應陳報「無」。 六、聲請人僅陳報每月需支出長女之扶養費6,000 元,實際 上是否仍須支出對於長子之扶養費?又前夫實際上是否 負擔對於子女之扶養費?
七、釋明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99年3 月22日起至101 年 2 月2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 變動)。
八、以目前之收入、支出狀況,試擬聲請人之更生方案(債 務清償計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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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