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1年度,11號
TYDV,101,消債更,11,201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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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彭文詳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7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提出先前債務協商成立後償還紀錄證明,並釋明債務因不可歸 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與證據?
‧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如有,薪資收入若干,請提出相關 證明?
‧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可還款予債權銀行之最高金額為何? (並詳述得出該金額之計算式)
‧說明聲請人每月有無必要費用需予支出,如有,請予說明,並 其出相關資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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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