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蔡禮旭(即財團法人桃園縣至善教育事務基金會董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桃園縣至善教育事務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欄位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依上開 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 、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 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 除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 章程變更登記外,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餘地。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桃園縣至善教育事務基金會(下稱 至善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0 年12月26日 決議修改,爰依民法第62條聲請變更章程。
三、經查,聲請人所聲請准予變更至善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第 6 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 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又此項變更業 經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同意備查,有聲請人所提出桃園縣政 府函文在卷可稽,此部分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中第4 條、第16條部分,其中第 4 條為地址變更、第6 條為增列章程修正日期,均非屬捐助 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 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無庸向 本院聲請准許,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為變更登 記即可,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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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財團法人桃園縣至善教育事務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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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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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第六條 │
│本會董事會董事七人組成第一屆董事│ 本會董事會董事五人組成第一屆董事 │
│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 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 │
│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 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 │
│給職。 │ 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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