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8號
TYDV,101,建,8,2012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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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8號
原 告 呈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豐

被 告 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
)1,732,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72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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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呈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