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1年度,77號
TYDV,101,家聲,77,201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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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相 對 人 馮繹誠
相 對 人 馮繹綸
上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朱秀娟
相 對 人 馮筱涵
相 對 人 馮筱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7年度繼字第1503號限定繼承事件民事卷宗內除限定繼承人馮繹誠馮繹綸馮筱涵馮筱慧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 項)。第三 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 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 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 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 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 前二項之行為(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 、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 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馮凱寧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往生後,繼承人即相對人向鈞院聲明限定繼承,並經 鈞院以97年度繼字第1503號裁定在案,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 ,為明瞭該限定繼承之情形,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業據提出臺灣士林地方 法95年度票字第6333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乙份。慶 豐銀行債權讓與證明書暨附表、公告報紙影本各乙份、慶銀 資產債權讓與證明書暨附表影本乙份等在卷可按,自係有繼 承權之利害關係人。茲被繼承人往生後,其繼承人向本院聲 明限定繼承,並經本院以97年度繼字第1503號裁定准為公示 催告在案,聲請人為了解相關情形,自有閱卷之正當性存在 。惟聲明限定繼承人原提出之戶籍謄本以及於限定繼承聲請 狀所記載有關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部分,均係 供本院認定其是否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之用,不但與債 權債務不生任何關係,且事涉其個人身分資料之隱私,茲為 防止因個人資料外流而可能造成其他損害,故本院認為該聲



明限定繼承權之繼承人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不得給 予閱覽。除此之外,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衡諸首揭規定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添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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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