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1年度,75號
TYDV,101,家聲,75,201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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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江衍銘
      江衍
      江支綬
共同代理人 陳化義 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1年度監字第171 指定監護人事件之卷證資料。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 項)。第三 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 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 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 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 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 前二項之行為(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 、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 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鈞院100 年度訴字第566 號確 認派下權存在之原告,為查明該事件之被告江正賢是否受宣 告為禁治產人以及指定監護人之情形,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與江正賢等人間,因派下權爭議事件,業經聲請 人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此經調取該民事卷宗核閱 屬實,有該事件起訴狀、委任狀等影本附卷可按,自係有訴 訟上、事實上利害關係之人。茲該事件被告之一即江正賢前 經江正雄江正祥聲請宣告為禁治產人以及經江正賢聲請指 定監護人,分別經本院以91年度禁字第18號、91年度監字第 171 號受理在案。則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566 號事件中之被 告江正賢是否受有禁止產宣告?如是,其監護人又係何人? 事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之有無,聲請人即有了解之正當 性存在,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衡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鄭新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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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