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158號
TYDV,101,司繼,158,2012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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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58號
陳 報 人
即 繼承人 張佩文
被 繼承人 許象麒(亡)
上列陳報人即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許象麒(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楊梅市富豐里3 鄰伯公岡11號)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
陳報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凡被繼承人許象麒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陳報人即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陳報人即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陳報人即繼承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許象麒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負清償責任。」、「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 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 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民法第1148條第2 項、第1156條第1 項、第1157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 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且登載之日 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繼承人如未依規定登報者,視為撤 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另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 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而六 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42 條第1 項、第143 條、民事訴訟法第 542 條等規定即明。
二、本件陳報意旨略以:陳報人即繼承人張佩文為被繼承人許象 麒之配偶,緣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0 年12月21日死亡,陳報 人為其法定繼承人,爰依法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檢附被繼 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陳報人戶籍謄本暨印鑑證明、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下為影本)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七紙等件為憑。三、經核陳報人即繼承人之陳報與首揭規定相符,爰依公示催告



程序諭知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之公告 如主文所示,並限期命陳報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 工具,以及命陳報人即繼承人應於債權人報明債權期間屆滿 後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 件。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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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