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763號
TYDV,101,司票,763,201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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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763號
聲 請 人 余明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呼桂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補繳聲請費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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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