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90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大溪分行法定代理人 陳鈺坤非訟代理人 徐茂誠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陳明所提委託書之委託人為何人。貳、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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