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860號
TYDV,101,司促,3860,2012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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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860號
債 權 人 興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富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請表明票款部分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在退票日之
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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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