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288號
TYDV,101,司促,2288,2012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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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288號
債 權 人 陳瑪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錦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聲請人所提借據影本載明給付方式為分期
給付,且未有一期未付全部到期約定,請釋
明請求未到期部分之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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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