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288號債 權 人 陳瑪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錦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依聲請人所提借據影本載明給付方式為分期 給付,且未有一期未付全部到期約定,請釋 明請求未到期部分之依據為何?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