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160號
債 權 人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4
法定代理人 徐吉永
之4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金蓮(即被繼承人羅傳水之繼承人)、羅
雅玲(即被繼承人羅傳水之繼承人)、羅曉妍(即被繼承人羅傳
水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查明全體繼承人,並將全體繼承人列為債
務人,以符當事人適格。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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