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26號
債 權 人 謝林素貞(即被繼承人謝長斐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謝志寬(即被繼承人謝長斐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謝心怡(即被繼承人謝長斐之繼承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紀勳(原名:李讚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向家事法庭函查被繼承人謝長斐之
繼承人是否有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函文。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