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1年度,5號
TYDV,101,司,5,201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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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張義卿
相 對 人 強勝興業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古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古淑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桃園市○○街79巷2 弄2 號)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 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 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 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 。不能依上開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 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公司法第113 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亦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強勝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強勝公 司)負責人金克強於民國99年4 月21日死亡,董事會無法召 開行使職權,為使其所欠稅款合法送達,是有依公司法第71 條第1 項第4 款、第79條、第81條規定,聲請選任清算人之 必要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強勝公司最新變更登記 表、經濟部函文、金克強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繼承系統 表、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99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 帳戶變動明細申報、9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滯報通知書等各 1 份為證,茲因強勝公司之負責人即唯一股東金克強死亡後 ,強勝公司因股東不足公司法所定最低人數而解散,並因解 散而進入清算程序,應由清算人代表公司,故確有選任清算 人之必要。經審酌因聲請人請求選任清算人之目的,乃為合 法送達稅單及行政執行程序之進行,僅係為處理針對強勝公 司之相關事項,其性質尚屬單純,對於清算人本身之財產或 相關權益尚不生影響,又參以金克強之前配偶古淑芬於98、 97年間曾自強勝公司受領薪資,且其目前戶籍地址與強勝公 司登記地址相符,足認其對於強勝公司事務應有相當程度之 認識,故本院認為以古淑芬擔任強勝公司之清算人,應屬妥 適,爰依法選任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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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強勝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