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二四八號
原 告 丙○○
兼 左一人
法定代理人 己○○
原 告 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並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甲○○應各給付原告丙○○、戊○○、丁○○新台幣肆仟伍佰元;給付原告己○○新台幣參萬肆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丁○○新台幣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被告乙○○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甲、原告之聲明:
一、被告甲○○應給付原告丙○○、戊○○、丁○○各新台幣(下同)十萬元及均自 起訴狀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