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規約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614號
TYDV,100,訴,614,2012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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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潘阿玉
訴訟代理人 李培綜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培琛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614 號請求確認規約無效事件,
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係起訴確認規約
無效,按此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77條之12、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
上訴人即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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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