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06號
TYDV,100,訴,306,201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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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徐洪元
謝金龍
被 上訴人 A男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2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上訴
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
係上訴人應連帶繳納之費用;又上訴人徐洪元另聲請訴訟救助)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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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