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90年度,231號
TTEV,90,東簡,231,200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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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二三一號
  原   告 金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珠
  訴訟代理人 張正宗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五L-六五九號之牌照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予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與被告約定,由被告以引 擎號碼PS三○六四七二D號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一部靠行原告營運,原告 則提供車牌號碼車牌號碼五L-六五九號之營業牌照二面、行車執照一面供被告 使用,被告依約應每年按時參加車輛定期檢查,並按月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 )一千二百元之行政管理費,靠行後系爭車輛所需之牌照稅、燃料費、保險費、 交通違規罰款等費用均由被告負擔。詎被告違約未定期檢驗車輛,並積欠各項稅 款及管理費用,經催告後仍不予置理,爰依契約約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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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