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108號
原 告 謝家麗
訴訟代理人 戴美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律師
被 告 羅志彥
被 告 謝麗華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五時之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