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宣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郭天送
相 對 人 郭來發
關 係 人 郭月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4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謝碧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郭來發」。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 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