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0年度,271號
TYDV,100,司養聲,271,201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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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沈厚明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胡美慧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陳美怡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石夢珍
法定代理人 陳錦俊(即苗栗縣政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處長
上列一人之
代 理 人 賴意雯
關 係 人 石慧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沈厚明胡美慧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一日共同收養石夢珍(女,民國○○年○ 月○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沈厚明(男,民國○○年 ○ 月○○日生)、胡美慧(女,民國○○年○ 月○ 日生),於民 國100 年8 月11日,由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石夢珍(女,民國 ○○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法定 代理人即苗栗縣政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處長陳錦俊代為及代 受意思表示,共同簽訂收養同意契約書,約定由收養人沈厚 明、胡美慧共同收養被收養人石夢珍為養女,並提出收養同 意契約書、戶籍謄本、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土地及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及健康檢查報告等為證,為此請求法院認 可等語。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 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收養 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 夫妻之1 方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 16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1 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 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1 者,得單獨收養:一、夫妻之1 方收養他 方之子女。二、夫妻之1 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 3 年。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1 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1 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



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 父母之1 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 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 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滿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 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 ,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民法第1079條、第1073條、第 1074條、第1076條之1 、第1076條之2 第2 項、第1079條之 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成立收養關係,被收養人之法定代 理人亦同意本件收養等情,業據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法定代理 人陳錦俊之代理人到庭陳明在卷,且有其提出之收養同意契 約書等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又被收養人之生父於戶籍謄本 內並未記載,而生母石慧琳於被收養人出生後不久即疑似遺 棄被收養人,使得被收養人經苗栗縣政府安置,並經臺灣苗 栗地方法院准予繼續、延長安置,迄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 99年度親字第10號判決,停止被收養人生母石慧琳之親權, 並選定苗栗縣政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處長為被收養人之監護 人等情,業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10號民事判決 影本、被收養人戶籍謄本在卷可證,是堪認被收養人之生母 石慧琳對於被收養人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情事。(二)嗣經本院依職權囑託桃園縣政府委託之親愛社會工作師事務 所(下稱親愛事務所)及財團法人台灣陽光婦女協會分別對 本件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生母進行訪視調查結果,略以: 1.收養人部分:收養人部份:①收養動機:案父表示85年結婚 後,一直想要有小孩,遲遲無法懷孕,健康檢查報告案父及 案母身體狀況沒有其它的問題,試過人工受孕等方法都無法 受孕。經過討論後決定向兒福聯盟提出收養孩子,經過媒合 才有與案主認識的機會,案父覺得與案主很有緣份,經過相 關的課程學習後,更了解當父母的角色責任,案主在100/01 /04 帶回案父母家試養至今,照顧上都很順利,因此提出收 養案主的聲請。②身心狀況與親職能力:案父表示與案母於 85年結婚,婚後相處融洽。在身體健康的狀況,案父表示除 了案母無法順利懷孕外,沒有其它的不適,健康檢查報告檢 驗結果都正常。案父也表示平時與案母都沒有抽煙及喝酒等 等不良的嚐好。案父表示案主(2 歲10月)語言的發展比較 慢一點,最近才比較能把句子講清楚,較能理解主詞、動詞 的用法,案父認為有可能是案生母懷案主時,有吸毒的關係 。案父表示案主的身高約89公分、體重14公斤,牙齒都長齊 了、牙齒生長的很密集。目前不需要包尿布,可以自己尿尿



。在行走方面也能順利的上、下樓梯。案父表示案主的健康 狀況,除了有點過敏體質,皮膚有時會養,案主會抓,無其 它的不適。案父表示自己為中華民國機車協會的處長,案母 自己開設公司,在上海有設廠,偶爾需要出國看看,因為是 自己的公司,時間調整較為彈性,能配合案主臨時事件的處 理。案父表示與案母都有工作,白天是請保姆帶。案主只有 早、晚要喝160cc 的牛奶,平時在保姆家吃中餐和點心及晚 餐。案父表示案主平時有午睡的習慣,約下午一點到三點。 案父表示大都是以案主能理解的方式與案主用講的方式溝通 。③經濟狀況:案父表示自己年收入約90多萬元左右,案母 的年收入約200 萬左右。每月除了生活費用外,就無其它支 出。案家為4 樓透天房,自有房,一層一個房間,只有案父 及案母和案主共同居住生活,室內環境乾淨整齊、家俱齊全 。案家鄰近國小,附近也有商家,生活機能方便。案父表示 案主還小,所以都還是與案父及案母一起睡一間,當案主大 一點會考慮讓案主睡一間。未來暫時沒有搬移的打算。④資 源狀況:案父表示案大伯住在屏東,平時較少碰面。案祖父 住在南坎,案父常常去找案祖父,有時會帶案主去找案祖父 ,案父表示案主很有老人緣,案祖父很喜歡案主,和案主也 有很好的互動。案父也表示約1- 2星期會去找案阿姨的孩子 玩,與案阿姨的孩子相處的很好。平時案父及案母上班時, 都是請保姆照顧案主,保姆會幫案主準備午餐及點心和晚餐 。並且會寫連絡簿記錄案主在保姆家被照顧的狀況讓案父母 了解。⑤未來照顧計畫:案父表示明年過年後會讓案主就讀 幼稚園,未來會讓案主就讀南坎國小,星期六(訪視當週) 要帶案主去何嘉仁美語試讀。將來的發展還是看案主的狀況 ,提供案主照顧。案父也表示未來與案生母的連絡,都需由 兒福聯盟安排會面,自己是無法私下連絡。在身世告知的部 分也會誠實的與案主說明,不會瞞著案主。⑥子女被收養意 願:案主年幼(2 歲10個月)無法理解及表達被收養的意願 ,但案主會透過動作及簡單的語句向案父撒嬌。⑦評估與建 議:案父能清楚的說明收養案主的動機,故收養動機無明顯 不良之處,而案父之身心狀況與親職能力能提供案主教養所 需,且案父的收支與居住亦能提供案主生活所需。又案主與 案父及案母的親友,能保持良好的互動關係,並且也有同年 紀的孩子與案主互動,讓案主有同儕相處的機會。保姆也能 清楚與案父及案母交代案主日間被照顧的情況,評估案父母 有足夠的資源運用。另案父在案主的就學及日常照顧,能依 案主的需求,為案主未來照顧做準備,評估無明顯不良之照 顧計畫。評估雖案主年幼尚無法表達被照顧的狀況,但與案



父能有良好的互動關係。綜合以上所言,由於收養人之動機 、身心狀況、親職能力、居住與經濟、親友資源及未來照顧 計畫等方面皆無明顯不適任之情形,故評估收養人能提供兒 童生活照顧利益等語,有親愛事務所100 年11月30日100 親 桃字第001335號函所檢送之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訪視評估報告 1 件在卷足憑。
2.出養人部分:經財團法人台灣陽光婦女協會以電話聯繫里長 ,石君並未實際居住於該處所,目前住所不詳等語,有該協 會所出具之收出養案件訪視調查退件說明表附卷可稽。(三)又經本院依被收養人生母之戶籍地址傳訊被收養人生母到庭 ,亦因郵政機關以遷移為由退件,而無法送達,復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被收養人生母之在監在押紀錄、勞健保資料、入出 境資料等,顯示被收養人生母現無在監在押、亦無出境之紀 錄,僅投保職業工會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勞工保險局100 年11月25日保承資字第10010505370 號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0 年11月29日移署資處寰字 第1000188029號函附卷可考,又本院再依被收養人生母100 年9 月間就診資料所留之地址,傳訊被收養人生母到庭,其 亦未到庭,是本件被收養人生母確實現所在不明,難認其有 對被收養人盡保護教養之義務。
四、綜上所述,本院審酌本件收養人2 人收養動機純正、身心健 全,應可提供被收養人穩定之生活照顧及經濟支持,且收養 人與被收養人2 人已共同生活,彼此間互動情形良好,情感 上存有依附關係,無彼此適應問題。反觀被收養人之生母, 前對於被收養人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情事,且其現所在不 明,顯見其對被收養人漠不關心,而無與子女維繫關係之積 極意願,足見其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情事甚明,則依 民法第1076條之1 之規定,本件被收養人被收養時,無須得 關係人石慧琳之同意。此外,本件復無民法第1079條第2 項 所定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致法院應不予 認可之情形,是依法應予認可。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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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