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607號
TYDV,100,司聲,607,201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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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天揚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鏑程
代 理 人 林攸彥律師
      姜鈺君律師
相 對 人 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清償債務 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1218號保全程序卷宗查 閱屬實,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 紙在卷可稽,本件聲 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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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揚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