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9年度,35號
TYDM,99,重附民,35,201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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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附民原告  黃詩惠
      蘇州芽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胜芝
附民被告  鄭月霞
選任辯護人 宋嬅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9年度訴字第869 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略以:鄭進財於民國93年間,擔任位於臺灣地區之 芽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芽莊公司)負責人,被告 鄭月霞則為臺灣芽莊公司之財務長,其於94年初,與原告黃 詩惠(原名黃巧花)商談合作計劃,由原告黃詩惠提供資金 、臺灣芽莊公司提供技術,成立蘇州芽莊電子有限公司(下 稱蘇州芽莊公司),並由原告黃詩惠擔任蘇州芽莊公司之負 責人,詎鄭進財於94年4 月間,向原告黃詩惠聲稱為辦理專 利授權,而要求原告黃詩惠提供蓋有蘇州芽莊公司章、負責 人即原告黃詩惠印章及其簽名之空白A4規格之紙張8 份,原 告黃詩惠不疑有他,或以傳真,或以寄送等方式,如數提供 上開蓋有公司、負責人印文及簽名之紙張(下稱系爭空白授 權文件),嗣因被告鄭月霞鄭進財與原告黃詩惠因就蘇州 芽公司之投資合作關係發生糾紛,被告鄭月霞鄭進財竟夥 同曾鴻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詐欺得利、偽造私 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5年3 月29日前不詳 時間,於不詳地點,未經原告黃詩惠之授權(上開系爭空白 授權文件非為借款而授權),持上開原告黃詩惠所交付系爭 空白授權文件之一,偽造蘇州芽莊公司於94年4 月29日,向 曾鴻斌借款人民幣320 萬元,並由原告黃詩惠擔任保證人之 借款條1 張(下稱系爭借款條,記載內容略為:蘇州芽莊公 司向曾鴻斌借款人民幣320 萬元,於94年12月31日還款本息 人民幣360 萬元,黃詩惠為連帶保證人),足生損害於蘇州 芽莊公司與黃詩惠,並於95年3 月29日,由曾鴻斌持偽造之 系爭借款條,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訴訟,及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程序中,請求原告蘇州芽莊公司與黃詩惠支付上述款項 ,致上開法院陷於錯誤,先後以(2006)蘇中民一初字第38 號判決、(2008)蘇民終字第96號判決原告蘇州芽莊公司與



黃詩惠應清償上開借款,而取得財產上之利益;嗣被告鄭月 霞、曾鴻斌鄭進財於98年9 月27日推由曾鴻斌持前開判決 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江蘇市中級人民法院聲請對原 告蘇州芽莊公司及黃詩惠為強制執行,致原告蘇州芽莊公司 之財產全數遭到扣押,致原告蘇州芽莊公司及黃詩惠生財產 上之損害,爰聲明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3000萬,暨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並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等語。被告就此則未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月霞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為被告 鄭月霞無罪之諭知,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 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陳郁融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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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蘇州芽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蘇州芽莊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芽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