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714號
TYDM,101,聲,714,201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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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YAP TEONG.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YAP TEONG HUAT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YAP TEONG HUAT前因詐欺案件, 經本院判決應執行刑2 年6 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11月17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2 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本件受刑人YAP TEONG HUAT前因詐欺案件,於執行中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 年2 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2268 1 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 年12月5 日,惟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 年11月 1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2 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 1022681 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 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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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