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554號
TYDM,101,聲,554,2012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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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INKONG AT.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貳玖公克及殘留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INKONG ATTHAPHON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 偵字第59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 包(毛重0.82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 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 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INKONG ATTHAPHON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本院以100 年度毒聲字第105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民國100 年12月21日停止 處分執行出監,並經聲請人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5903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 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 晶物1 包經送請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以氣相層 析質譜法為檢驗之鑑定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實際驗得毛重0.836 公克,驗前淨重0.544 公克,鑑驗使用 0.015 公克,驗餘淨重0.529 公克),有該中心於100 年11 月28日出具之檢驗報告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各 1 份在卷可稽,應堪認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從而,揆諸上開 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晴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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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