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505號
TYDM,101,聲,505,201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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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叔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叔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郭叔康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於民國98年10月6 日 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1 年2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郭叔康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6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 併科罰金新台幣6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 元折算1 日,於98年8 月3 日確定並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 年2 月4 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2660 1 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2 年2 月5 日,縮刑後 終結日期為102 年1 月16日(惟尚須執行罰金易服勞役60日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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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