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487號
TYDM,101,聲,487,201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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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健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健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健華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並於民國97年2 月 1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而受刑 人業於101 年2 月4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顏健華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96年2 月13日,以94年度訴字第1683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5 年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2萬元,如易服 勞役,以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而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 獄執行中。而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1 年2 月4 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21381 號核准假釋,而 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 年7 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 短刑期72日後,縮刑期滿日為102 年5 月18日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2 月4 日法 授矯字第1010102138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 ,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應注意受刑人 刑後尚有易服勞役120 日待執行之情形,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晴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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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