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74號
TYDM,101,聲,374,2012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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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74號
被   告 蕭英和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狀。
二、經查,被告蕭英和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並參酌卷內 相關事證資料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第 321 條第1 項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有多次 竊盜之前案紀錄,且其於民國100 年5 、6 月間,犯下本案 多起竊盜犯行,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本院為 達防衛社會安全之目的,認其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規定,於100 年12月29日予以 羈押在案,被告雖以前揭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其所稱 上開各節,尚與本案羈押原因是否消滅無關,本院審認全案 情節,認前揭羈押原因迄今猶在,而有羈押必要,並不能因 具保而使之消滅。至其餘聲請意旨均與被告羈押原因無涉, 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良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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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