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意敏原名張秀菁.
具 保 人 吳學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學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意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鈞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 吳學貴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 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張意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吳學貴於100 年7 月26日繳 納保證金額(100 年7 月26日100 年刑保字第268 號)後, 將被告釋放。惟嗣該案確定,被告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下稱桃檢)執行時,傳、拘未到,具保人吳學貴復受通 知偕同被告到庭併予其說明之機會,仍未到庭等情,有本院 100 年7 月26日100 年刑保字第268 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刑 事被告保證書影本各1 份、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影本各2 份 、桃檢送達證書影本3 紙可查,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紀錄表各2 份 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從而,揆 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意旨並無不符,具保人吳學貴已繳納 之保證金1 萬元,應予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