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字,101年度,553號
TYDM,101,桃交簡,553,201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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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桃交簡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榮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速偵字第53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榮啟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謝榮啟曾 於民國94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罰金 1 萬5 千元(折算新臺幣為4 萬5 千元)確定,已於95年2 月17日罰金繳清執行完畢。被告本件於飲酒後駕車,係先撞 擊停等紅燈之王清鎮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王清鎮之自用小 客車因受撞擊力而往前推撞亦在停等紅燈之吳俊輝所駕駛之 自用小客車。再按人體呼氣中所含酒精成分濃度如為每公升 0.25毫克,即相當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AC)百分之0.05 ,而①BAC達百分之0.03至百分之0.05時,對駕駛能力之 影響為: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不定,視覺與反應靈敏性 減弱,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差。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觀 察力逐漸欠缺,心情漸趨輕鬆,自信心增加,多話,精神狀 態處於陶醉感。②BAC到達百分之0.05至百分之0.08時, 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反應遲鈍,駕駛能力受損,遲而不決 或決而不行。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情緒鬆弛,感情與行為 趨向誇張,肌肉不協調,精神處於興奮狀態。③BAC到達 百分之0.08至百分之0.1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判斷力 嚴重受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 。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穩,言 語不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精神處於錯亂狀態 。④BAC超過百分之0.1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線 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 穩定。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意識不明,嘔吐,站、走及講 話困難,責任感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上開酒精影響駕 駛人駕駛能力之研究結果,此經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民國90年 9 月24日運安字第900005854 號函暨所附該所79年「駕駛人 行為反應之研究─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闡釋明 確。本件被告經警查獲後所檢測之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 每公升1.03毫克,依上開說明,相當於BAC百分之0.206 ,則其因酒精作用,對駕駛能力之影響已明顯達於:視線搖



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 定。可見被告因飲酒所引起之生理作用,其視線、精神狀態 、判斷及理解能力,均受到相當程度之影響而減退,駕駛能 力已呈不穩定狀態。再參以被告於駕駛過程中,尚具體肇致 本件交通事故,被告為警查獲後之測試及訊問過程中,又有 腳部不穩、手腳顫抖、說話語無倫次、含糊不清、意識模糊 、注意力無法集中,且未通過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等情形 ,此有觀察紀錄表及檢測紀錄表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本 件飲酒後確實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而 仍駕車,至臻明確。爰審酌酒後駕車,增加用路人無端風險 ,亦有危及自身安全之虞,且交通事故動輒造成死傷,其潛 在危害不言可喻,況屢經政府對此大力宣導,詎被告前有酒 後駕車之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竟仍不知警惕檢束,猶再次 酒後駕車,且檢測之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3毫 克,並釀致交通事故,如此一再輕忽法令,可見嚴重枉顧自 身及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之安全,並參酌其素行、智識程 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家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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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