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聲字,90年度,104號
TNEV,90,南簡聲,104,200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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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聲字第一О四號
  聲 請 人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爾芬
  相 對 人 乙○○○管理顧問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香
右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元後,本院九十年民執字第二一五二六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年南續簡字二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  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  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  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經向本院請求繼續審判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九十年民執字第二一五六二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經調取該執行卷宗 及九十年南續簡字第二號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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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管理顧問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