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二一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執有以原告名義所簽發,以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二月 二十日為發票日,未載到期日,票據號碼為二三五四八一號及二三五四八0號, 票面金額均為新台幣(下同)二萬元之本票二紙(下稱系爭本票),而系爭本票 係原告與被告二人均參加由第三人吳松雄為會首之互助會,因原告標得互助會所 簽發,但被告僅參加乙會,如何取得二張本票,顯係惡意取得票據,自不得享有 票據上權利,況原告簽發系爭本票交予吳松雄後,吳某並未交付會款予原告,原 告亦係受害者,被告持上開二紙本票,向鈞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八十九年 度票字第二八五一號),足生損害原告權利,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確認系爭本票 債權不存在訴訟云云。被告則以:原告於八十九年二月標得會款,被告交付會款 ,原告依約簽發系爭本票乙紙並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