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О八三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
法定代理人 賴烱仁
訴訟代理人 郭志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吳鴻飛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九月四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並領有VISA國際信用卡一張,約定被告得於信用卡之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並以新台幣(下同)十二萬元為消費額度循環使用,約定循環利息按日息萬分 之四點五計算(即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四二五),被告應於原告所訂繳款截止日前 ,向原告清償,如逾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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