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耀龍
90巷40弄3號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被 告 鍾國勳
選任辯護人 謝錫福律師
黃麗岑律師
劉楷律師
被 告 何炳輝
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劉世興律師
被 告 李振明
樓
5弄18號
被 告 邱崧展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大正律師
被 告 范佐倫
號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並定於民國101 年2 月29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
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晴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