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九六一號
原 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達
被 告 上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昆全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業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公司所發包予原告公司有關興國大學大樓工程之部分工程, 原告公司業已完工,但被告公司卻始終未將積欠之工程尾款清償,總計目前積欠 工程尾款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玖佰貳拾捌元,爰本於契約關係訴請被告 如數給付該款,並加給自支付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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