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1392號
TYDM,100,易,1392,2012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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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3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鎮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
115 號、100 年度偵字第16170 號、第16732 號、第16733 號
、第17268 號、第17623 號),嗣因被告於審判程序中就犯罪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
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江鎮均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江鎮均明知若將本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印章及密碼交付 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集團份子用以詐使他人匯入 款項後,再加以提領運用,而能預見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 詐欺取財犯罪,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意,於民國 100 年4 月11日22時許,以便利超商快遞寄送之方式,將其 所申辦之聯邦商業銀行內壢分行(下稱聯邦銀行)第000000 000000000 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龍潭分行(下稱華南銀行 )第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平鎮 山仔頂郵局(下稱平鎮山仔頂郵局)第000000000000 00000 號帳戶以每本新臺幣(下同)1 萬2,000 元之代價,將該帳 戶之存摺、印章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文宏 」之成年男子使用,並告知密碼。而該陳文宏及所屬詐騙集 團之成員在取得江鎮均上開帳戶存摺、印章等物後,即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0 年4 月14日起,於附表所示時間, 以電話聯繫高瀅惠、康尹亭黃嘉駿、梁建峰、王詩悅及洪 婉婷,告知因購物分期付款作業疏失,須改作設定手續緣由 ,由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高瀅惠、康尹亭黃嘉駿、梁建峰 、王詩悅洪婉婷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使渠信以為真而 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進入如附表 所示江鎮均所有之上開帳戶內,該等款項旋遭集團成員提領 一空,嗣因高瀅惠、康尹亭黃嘉駿、梁建峰、王詩悅及洪 婉婷發覺有異,始知受騙而報警循線偵悉上情。二、案經高瀅惠、康尹亭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分別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被告江鎮均所犯為死刑、無刑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判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復經 被害人即證人高瀅惠、康尹亭黃嘉駿、梁建峰、王詩悅洪婉婷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且有被告江鎮均所有之聯邦銀行 內壢分行、華南銀行龍潭分行及平鎮山仔頂郵局之帳戶開戶 資料、交易明細表、被害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家銀行之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匯款執據、存款憑條、遊戲點數購買明細及被 害人洪婉婷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受理案件簡便 格式表、通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見 被告前述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 認定。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者而言(參照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 旨)。本件被告係基於幫助詐騙集團成員犯詐欺罪而提供存 摺、印章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且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證明有參 與實施詐欺取財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 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 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 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10 0 年4 月11日將其所申辦之聯邦銀行、華南銀行及平鎮山仔 頂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陳文宏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寄出後,於同日22時30分許, 以即時通之方式將上開3 帳戶之密碼告知該詐欺集團成年成 員,係基於單一之幫助決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將帳 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同一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 犯。被告以一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詐騙附表所示之 6 位被害人,侵害數個財產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論處。
四、爰審酌被告提供自己銀行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予他人犯罪使用 ,助長他人犯罪,非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 犯罪之困難,亦使不法詐欺犯得以順利掩飾其詐欺所得之財 物,危害被害人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惟被告僅提供帳戶,



尚未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且非實際獲得暴利之人,情節 顯較輕微,並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素行、犯 罪目的、手段、被害人人數、受騙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佩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被害人 │ 遭詐騙事由 │ 匯款時間 │匯款地點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 備 註 │
│ │ │ │ │ │新臺幣,下│ │ │
│ │ │ │ │ │同) │ │ │
├──┼────┼───────┼──────┼─────┼─────┼─────────┼─────┤
│ 1 │高瀅惠 │於雅虎奇摩拍賣│100年4月14日│新北市永和│4萬7,287元│江鎮均申設聯邦商業│ │
│ │ │簽單錯誤及帳戶│晚間8時許起 │區自動櫃員│(共分3次 │銀行中壢分行,帳號│ │
│ │ │整合為由,而要│至4月15日下 │機、華南商│ 匯入) │000000000000000063│ │
│ │ │求高瀅惠或以臨│午3時許止 │業銀行、臺│ │號帳戶 │ │
│ │ │櫃匯款或以自動│ │灣土地銀行├─────┼─────────┼─────┤
│ │ │櫃員機操作存提│ │永和分行、│15萬元(共│黃士賢申設萬泰商業│由臺灣桃園│
│ │ │款動作 │ │臺灣中小企│分7次匯入 │銀行北高雄分行,帳│地方法院檢│
│ │ │ │ │業銀行永和│) │號000000000000000 │察署檢察官│




│ │ │ │ │分行及永和│ │號帳戶 │(下稱桃園│
│ │ │ │ │永貞郵局 │ │ │地檢署)另│
│ │ │ │ │ │ │ │行移送臺灣│
│ │ │ │ │ │ │ │高雄地方法│
│ │ │ │ │ │ │ │院併辦 │
│ │ │ │ │ ├─────┼─────────┼─────┤
│ │ │ │ │ │1萬2,345元│蔡文得申設中華郵政│由桃園地檢│
│ │ │ │ │ │ │嘉義福全郵局,帳號│署另行移送│
│ │ │ │ │ │ │000000000000000087│臺灣高雄地│
│ │ │ │ │ │ │號帳戶內 │方法院檢察│
│ │ │ │ │ │ │ │署偵辦 │
│ │ │ │ │ ├─────┼─────────┼─────┤
│ │ │ │ │ │10萬1,000 │陳媛婷申設華南商業│ │
│ │ │ │ │ │元(臨櫃 │銀行麻豆分行,帳號│ │
│ │ │ │ │ │ 匯款)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帳戶內 │ │
│ │ │ │ │ ├─────┼─────────┼─────┤
│ │ │ │ │ │14萬元(臨│王月玲申設交蘇惠玟│由桃園地檢│
│ │ │ │ │ │櫃 │使用臺灣土地銀行嘉│署另行移送│
│ │ │ │ │ │ 匯款) │興分行,帳號005110│臺灣嘉義地│
│ │ │ │ │ │ │000000000號帳戶內 │方法院併辦│
│ │ │ │ │ ├─────┼─────────┼─────┤
│ │ │ │ │ │8萬1,000元│梁東舜申設臺灣中小│由桃園地檢│
│ │ │ │ │ │(臨櫃 │企業銀行南崁分行,│署另行移送│
│ │ │ │ │ │ 匯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臺灣桃園地│
│ │ │ │ │ │ │號帳戶內 │方法院併辦│
│ │ │ │ │ ├─────┼─────────┼─────┤
│ │ │ │ │ │3萬7,000元│郭賢安申設中華郵政│ │
│ │ │ │ │ │ │基隆愛三郵局,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號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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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王詩悅 │網路購物簽單有│100年4月14日│新竹縣竹東│ 2萬983元 │江鎮均申設華南商業│ │
│ │ │誤需至自動櫃員│晚間8時許 │鎮○○街自│ │銀行龍潭分行,帳號│ │
│ │ │機重新操作取消│ │動櫃員機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分期付款 │ │ │ │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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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康尹亭 │網路購物付費設│100年4月14日│臺南市自動│2萬9,988元│江鎮均申設華南商業│ │
│ │ │定錯誤需前往自│下午5時50分 │櫃員機 │ │銀行龍潭分行,帳號│ │
│ │ │動櫃員機變更設│許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定 │ │ │ │帳戶 │ │
│ │ │ │ │ ├─────┼─────────┼─────┤
│ │ │ │ │ │2萬9,988元│陳峻維申設第一商業│由桃園地檢│
│ │ │ │ │ │ │銀行泰山分行,帳號│署另行移送│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臺灣板橋地│
│ │ │ │ │ │ │戶 │方法院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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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黃嘉駿 │網路購物付費設│100年4月14日│宜蘭市神農│2萬9,988元│江鎮均申設華南商業│ │
│ │ │定錯誤需前往自│下午6時10分 │路1 段1 號│ │銀行龍潭分行,帳號│ │
│ │ │動櫃員機變更設│許 │自動櫃員機│ │000000000000000號 │ │
│ │ │定 │ │ │ │帳戶 │ │
│ │ │ │ │ ├─────┼─────────┼─────┤
│ │ │ │ │ │3萬元 │陳峻維申設第一商業│由桃園地檢│
│ │ │ │ │ │ │銀行泰山分行,帳號│署另行移送│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臺灣板橋地│
│ │ │ │ │ │ │戶 │方法院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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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梁建峰 │網路購物簽單有│100年4月14日│桃園縣中壢│2萬9,986元│江鎮均申設中華郵政│ │
│ │ │誤需至自動櫃員│晚間6時26分 │市自動櫃員│ │平鎮山仔頂郵局,帳│ │
│ │ │機重新操作取消│許 │機 │ │號0000000000000000│ │
│ │ │分期付款 │ │ │ │9號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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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洪婉婷 │網路購物簽單有│100年4月14日│宜蘭縣礁溪│2萬9,989元│江鎮均申設聯邦商業│ │
│ │ │誤需至自動櫃員│晚間 │老爺酒店自│ │銀行內壢分行,帳號│ │
│ │ │機重新操作取消│ │動櫃員機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分期付款 │ │ │ │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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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