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0年度,1779號
TNEV,90,南簡,1779,200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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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七九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吟
  訴訟代理人 黃益仁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仲郢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業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屆期經提示竟不 獲兌現,爰本於票據關係訴請被告如數給付票面金額共計新台幣四百二十五萬元 ,並加給自付款提示日即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等語。
三、查原告起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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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