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25號
SCDV,101,除,25,2012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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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溫松子即張鑑麟之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1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2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28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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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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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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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利翔航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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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利翔航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 │ │1 │1000│ │
├──┼────────────┼───────┼──┼──┼──┼──┤
│002 │利翔航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 │ │1 │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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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翔航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