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號原 告 張炊城之繼承人黃甜妹 350巷3號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國東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之事項: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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