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贈與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7號
SCDV,101,訴,7,2012020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號
原 告 張炊城之繼承人黃甜妹

350巷3號
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國東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1/1頁


參考資料